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政BG大游府信息公开指南

  196体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教育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市教育体育局保存的政府信息BG大游,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教育体育局编制了《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岳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教育体育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主要包括:市教育体育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与市教育体育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规章;以市教育体育局名义发布或者市教育体育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主要包括:(1) 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3) 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规定、时间、程序、标准;促进就业的政策和工作情况。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市教育体育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教育体育局编制了《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岳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市教育体育局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市教育体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详见《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的形式,市教育体育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2、市教育体育局在办公楼前设有信息公开栏,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设有电子触摸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市教育体育局定期向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市档案馆)移交文件,便于公众查询利用政府信息。

  市教育体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市教育体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家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

  向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教育体育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BG大游、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教育体育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市教育体育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

  申请人向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

  市教育体育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市教育体育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市教育体育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教育体育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BG大游,详见市教育体育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市教育体育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教育体育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教育体育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更正申请BG大游,并提供证据材料BG大游。市教育体育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教育体育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市教育体育局监察室,投诉电话,办公地址:市教育体育局办公楼303房间,邮政编码:414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