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1]

  196体育(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第十一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BG大游、公共安全BG大游、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五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校内电视台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BG大游,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BG大游、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BG大游、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研工部、学工部、校工会、档案馆、信息化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第十六条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反映。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办、学工部、研工部等部门以及师生、派人士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