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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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BG大游。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学校信息发布前,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指部门、二级学院,下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

  第七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发改办。负责处理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三)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其中第(二)、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本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BG大游、校报校刊、校内广播、QQ或微博微信工作群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

  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以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信息分为一般事务信息和重大信息两类。一般事务信息指校内各单位需要公开的日常性工作信息,如例行性工作通知、日常事务安排BG大游、新闻报道等,重大信息指内容重要、涉及到全校全并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信息。

  各单位拟公开的一般事务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各单位填写《XX学院一般事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各单位初审一一分管校领导审批。

  各单位拟公开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各单位填写《XX学院重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各单位初审一一有关职能部门复审一一分管校领导审核一一校长审批一一校信息公开办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单位发布一般事务信息时,涉及到的有关重要数据,应注意与学校公开发布的重大信息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须提交《XX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除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外,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BG大游。

  第十八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校内各单位每年9月10日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