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没区分这位北大勇士也犯了个BG大游常规错误

  196体育大家知道,清明节有个叫沈阳的长江学者真是天天怀着上坟的心在活着,他臭名昭著。无他,债总是要还的,这就是江湖。

  我当然不是评论这事,自己的工作单位都快没有了,自哀尚来不及哪有精力管人家的破事?所以我最近一直为法制办这个行将消失的单位写墓志铭。

  北大有个学生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当年北大对这个教授的处理决定,在法律人圈子引发热议。2018年4月7日,北京大学 2014 级本科生邓宇昊在微信公众号“顶个球公社”发布文章,表达对“高岩案”(“沈阳事件”)的关切,并表示将于周一(4 月 9 日)上午向北京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相关事务的公开。在 文章中,邓宇昊引用《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指出“与学生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向本校学生公开。邓宇昊认为,“沈阳事件”的持续发酵造成公众对校方和学生的负面印象,与学生密切相关,因此决定申请相关事务的公开。邓宇昊同时呼吁其他师生加入或单独提请信息公开。

  这是一位勇士,特别是当前环境下更为难得,让我们向他致敬。但我们也不能不遗憾,这位北大的同学没有区分校(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如果仔细研究,两者区别还是蛮大的。

  时下的中国,政务公开,是个妇孺皆知的名词。但具体到政务公开的概念,真正能说出的人也不多(或许你会认为我知道,不对,这些吃瓜群众中就包括我)。为了查找概念,我在百度上搜索半天,但结果并不让我满意。政务公开,是指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这与我的认知有所差距。我一直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政务公开中的一部分,而后者概念远远大于前者。当然,咱们老百姓也不纠缠概念,反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哪个好用就用哪个,这就是实用主义。

  先来梳理一下政务公开的前世今生。1988年3月,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廉政建设中,尽可能地公开办事制度,以便得到群众的监督。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4月5日,时任总理签发国务院第4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BG大游,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至此,我们出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两个热词并用、混用的时代。总不能认为后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就取代了政务公开,因为事实上是两者并存,说明了两者不是一回事。

  就我看来,概念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法律意义上的可诉与否。《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明确: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仔细研究广东省的政务公开条例和村务公开条例,我们发现与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比,最大区别是就在于是否可复议可诉讼。也就是可否接受司法监督的问题,而不能被司法监督的行为很难说是真正意义的法律行为。

  2012年3月8日,佛山禅城村民陈振洪等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敦厚村委会寄送了一份《村务公开申请书》。然而村民没有得到任何答复。陈振洪等人认为,禅城区政府作为保障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权力机关,应及时责令敦厚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村民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答复。3月20日,部分敦厚村民向禅城区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责令敦厚村委会限期公开村务的请求书》。《请求书》寄出后两个多月,禅城区政府未能做出回应。在村民看来,区政府属于行政不作为。6月5日,部分村民将禅城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禅城区政府履行职责,责令敦厚村委会限期公开村务。佛山中院判决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政府对原告村民陈润全的申请事项继续履行处理职责,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村民表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这是我当年出庭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2017年6月6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征求修订意见。这些年,全国各地信息公开案件激增,据有研究,截至2018年3月1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政府信息公开”,显示有四万两千个多结果,可见在行政诉讼领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不在少数。但这些案件真的是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么?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因信息公开引发的奇葩事情并不少见。有一位老农,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具体线路走向,理由是“如果经过自己村附近,就想在村口开个小卖部,有工程肯定人多,买卖就好!”中国的老农,真有眼光啊!

  王学堂纠缠于类似信息公开已经久矣。2012年到2015年,4年间禅城区政府第一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我陪同出庭),都是信息公开。某父女于2013年2月17日就有关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08、2009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义务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及相关区政府申请了共计约1500宗行政复议案件,还向西藏、上海等地政府及、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预防局等中央国家机关等国家部委提出了内容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总数量我们不掌握。后经过切实有效的沟通,基于感觉到“政府认真负责的态度代表了一种诚意”,她们表示愿意撤回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事关二人的房产拆迁补偿问题到目前尚未解决,双方差距太大了。省政府曾发函要求协调,省法制办一位老领导退休前见到我还关问此事。但这种事你有什么办法?一谈及拆迁补偿,她连忙说,“你拆我的房子是依法拆的(法院执行强拆),我没有意见。我申请信息公开是尽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法治中国作点贡献不是?咱们不谈那个,谈点信息公开BG大游、谈点法治政府好不好?”对补偿价格她不开口,神仙也没办法啊!有时想起此事,觉得应该与主要领导汇报一次。但你怎么汇报?领导怕也没辙啊!想来,也都怨自己不争气,谁叫你提拔慢呢!与此事有关的负责领导都提拔了,就剩下你一个人在坚守,因为你知情一旦追究责任,当然就你来负责了。关键是我怎么负得起这么重的责?已经在法制岗位11年了BG大游,还有多少矛盾在继续啊!法制办有一天将不复存在,但这么矛盾会因这个单位的消亡而随风逝去吗?

  今(2018年4月10)日上午,我将出庭一宗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7件)。其实,讲来讲去都差不多的事,告来告去也是为了利益最大化。我已经与这位Z先生多年多次对簿公堂从对手成了朋友了,说来说去他不过是那些事。有条微信在我的朋友圈子挺火,说的是某位律师朋友代理国家某总局出庭应诉,庭审一开始被上诉人劈头盖脸一顿吼,由于吼的太混乱,根本没有听清内容,上诉人表示太激动无法继续开庭。于是被上诉人一句话没说就休庭了。史上最短开庭记录诞生。看到这里,相信许多政府法制圈的朋友如我一样都是“呵呵”了。先说史上最短,这或许是于当事律师自己而言,当不得真的BG大游。因为没有最短只有更短。如我而讲,似乎就见过比这更短的。如还没开庭,原告一看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开始抗议,于是法庭责令被告负责人出庭,于是,还没开庭就没有结束了。这是不是更短?

  这些年来,越来越发现诉讼真是门专业性的工作。当你遇到一个非专业人士,你即使是浑身法术也无法施展,就像一个全身武功的人遇到一个一个全无武功的人BG大游,你武功高强有什么用?一点成就感也没有。所以,对原告的说法,我真的是无力回击,只能笑而不谈,或者简单答是与否。因为他的信息公开只是他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他感觉爽就好了,只要他高兴。但在上次开庭的最后辩论阶段,仍然说了几句。一是讲明了原来的拆迁与现在的征收不是一回事。2011年1月21日之前的是拆迁企业行为,与政府无关。而现在的征收是政府主导,政府征收,政府主责。而这位原告的案件显而易见是拆迁,但他却全部怨气发泄到政府身上。也不是不可以,你是人民的政府,人民不朝你发火那找谁?二是讲明原告房屋本来是一处180多平方,作为拆迁人的土地储备中心又允许他增购100多平方,于是他目前通过拆迁拥有6套房屋,而且已经交付。初步实现了“原有居住标准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征收(拆迁)标准。这当然是人家的合法权利,也是人家有本事的体现。但人啊,你得满足吧?三是讲明了积极协商的态度。尽管你只是个小小的法制办负责人,尽管这事与你一分钱关系没有,尽管你接下来后仍然要靠人情找基层找具体承办单位,但你是政府的代理人,自然应该负责。开庭前两天他打电话给我表示愿意协商,我尽管知道这种话说过多次,但仍然假装他是真心的。这一次也是这样,我让他说个具体数目,他又给出了新的数字。大哥,你这样变来变去兄弟很难做,你知道吗?

  或许那位说了,你不是不想说吗?怎么还说了这么多?实话告诉你吧,是因为旁听席上有几位漂亮的法学院的女实习生的缘故。我怕他们误认为是政府的傲慢,不屑于回应当事人。我也怕他们认为法院与政府有勾结,才对当事人这么无理。20多年前,我也在法院实习过,我也有这种相法,政府怎么就这么无视老百姓的诉求?20年了,社会变了很多,我也老了很多,但我对法治的热情没变。我想和年轻人说,我们都是法治的推动者,不过是社会变化的太快人变得太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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