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体育央广网北京9月27日消息(记者郭彦伟 雷妍)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舆论关注。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赵某某BG大游、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涉事学校及其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该处罚是否过轻?受害者能否获得民事赔偿?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记者就网友热议的四大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苗律师。
张苗律师表示,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BG大游,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对学校负责人也作出了一定的处罚,“从孩子自身、孩子父母、学校三个源头同时整改,家长和学校都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单独一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可以对家长和学校起到警醒作用”。
据悉,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正式施行,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二周岁。张苗律师称,在此次案件中,施暴的两名孩子不满12周岁,未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因此,只能对其进行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希冀起到警示、改正的效果”。另外BG大游,如果受害者家长对有关部门的处罚措施有异议,还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张苗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学生欺凌构成侵权行为,欺凌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张苗律师介绍,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者、欺凌者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生欺凌的定义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认定为学生欺凌之后,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法依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构成犯罪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如故意伤害罪等,依据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且达到处罚年龄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条款,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情况,则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按情节轻重,送进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欺凌者的监护人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在处理欺凌事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训诫,必要情况下还可以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管教能力。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如果欺凌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BG大游,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承担被欺凌者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上述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
据悉,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张苗律师表示,杜绝校园欺凌,需要多方协力。首先,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以身作则,以德育人,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主动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BG大游,自觉承担起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其次,学校要重视校园欺凌问题的干预体系、防范机制建设,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法治教育,筑牢校园安全防护网。最后,守护孩子的身心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关注。“不论我们作为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在发现欺凌行为后,一定要对其说‘不’。”
该处罚是否过轻?受害者能否获得民事赔偿?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记者就网友热议的四大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