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体育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民航局、天津市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布保密审查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协调、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三)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部门应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学校相应拟公开信息的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信息的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四)各层次BG大游、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六)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三条不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本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面向校外公开的信息,经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制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BG大游、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BG大游,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三)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经告知逾期仍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BG大游、邮寄等成本及增值服务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BG大游。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学校保密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学校相应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应按照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两级进行。
各职能部门对于拟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部门内完成初步审查,确定应主动公开的,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核,复审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采取书面审查方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教代会等组织可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研究参考。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清单内容保持实时动态更新;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专项要求公开的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上级要求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学校信息网络中心提供相应信息化保障。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