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体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三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聘请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定期对本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五条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认为高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高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BG大游。
第三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高校违反《条例》或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BG大游,对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BG大游、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高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九条高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已经移交档案馆的高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高校寒暑假,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学校章程、历史沿革、学校定位、办学规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特色、发展目标、校训、校风、校园环境风貌、著名学者介绍、学校联系方式等
办学基本条件;教职工数及构成情况;专科(高职)、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数及分专业统计情况
211”工程、“985”工程、教学质量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
考试规程、纪律;学籍管理规定;评优、评先、专升本、推荐免试研究生;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BG大游、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困助学情况;推荐优秀学生入党选拔条件及培养过程
定岗定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职工录用、培训、考核BG大游、奖惩;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贴方案;师德建设;离退休工作
全成本课题预算决算情况;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
土地与公有房屋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经营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接受捐物和捐出物品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方案、招投标、进展情况、工程验收、审计结果、负债情况等
高校内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学校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学校组织的教职工购(建)房情况;社会保障基金信息;医疗改革情况;疾病防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