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196体育为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在学院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学院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学院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条成立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学籍管理、学位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除实施细则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本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等;

  (九)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BG大游,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除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BG大游,通过校园网BG大游、宣传公示栏、院报、广播或者电视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获得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BG大游。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不属于学院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学院监察室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学校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公民BG大游、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学院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院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