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体育小王的父母在医院看着儿子冰冷的尸体,眼泪不断涌出,看着医生无能为力的表情BG大游,他们也知道儿子这回彻底离开了他们。
小王一直对父母的怨气很大,因为从小的时候他见父母的次数就不多,他们一直在外务工,而他从小就和姥姥姥爷生活在一起。
当高中的时候,父母提出要和小王一起生活,小王强烈的抗拒,为了逃避父母的碎碎念,小王经常在外面打游戏,打到半夜才回家。
父母觉得这样不是个办法,偶然听说有一个戒网训练营,效果非常好,送去的孩子回来之后都变得非常的听话,学习上也有很大的进步。
小王的父母非常动心,打听了一下,三个月花费7000元,他们觉得这笔钱花的十分值得,只要小王好好的,他们怎么样都行。
第一天小王进去之后就被关了禁闭,罚他一天没有吃东西。之后的几天,只要小王一有反抗,他就会挨打,甚至有一些会拿铁棒打他小王的身上青紫一片,有时双手会被手铐铐住,限制他的自由BG大游。
那天终于赶上了教官允许小王与家长通电话。小王大喊着:“爸妈我要回家!”没想到这样便被教官一记电棍电晕了。随后小王便不省人事,等他再次睁眼便又是一顿毒打。
父母那边听教官说小王在那儿过得很好,于是十分放心,就想着三个月后去接孩子,孩子一定会变得非常的听话。却没想到没过半个月,他们就接到了小王的死讯。
教官说因为小王淘气BG大游,不听话,自己从楼上跌下来了。但是父母强烈要求调监控,最后他们通过警察调取的监控发现小王每天都要遭受毒打,而小王这次的死因竟然是被该教官虐待而死。
此案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说正是因为小王父母的扭送才导致了小王的死亡,那么小王的父母到底算不算是帮凶?其次,教官在本案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帮凶的定义,帮凶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也叫从犯,同时帮凶需要满足,与主犯有共同的目的,同时参与犯罪行为或提供条件。
根据以上定义来看,小王的父母并不符合帮凶的定义,因为从一开始他们的目的就与教官的目的有所不同,也并没有在教官对小王实施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过程中提供任何犯罪条件。
小王的父母只是害怕小王未来受到影响,希望小王能够改正。对小王的成长有期望和关心,才把小王送到了训练营,他们并不知道教官会这样对待小王。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因为教官的欺骗,他们误以为儿子在那里过得很好,没有发现教官的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导致他们失去了自己最亲爱的儿子。
但是小王的父母虽然不是帮凶BG大游,也不能完全免责,他们作为小王的监护人,有保护、教育和监督小王的义务。
小王的父母没有全面调查和了解训练营的性质和内容,就将小王扭送到训练营,没有尽到小对小王的监护义务BG大游,也没有及时关注小王在训练营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小王人身安全和健康权利,他们只是在小王死亡后才幡然醒悟,因此他们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是作为小王的父母,相信这种将孩子亲手害死的愧疚感会折磨他们一辈子,他们的惩罚将会永远的持续下去。
教官和训练营才是导致小王死亡的主要原因,教官在此案中犯了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在本案中,教官因为多种原因对小王进行殴打,致其死亡。况且在殴打过后并没有对小王进行治疗,此情节算得上十分严重,教官一定会获得重判。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通过非法的方式剥夺他人的自由,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过程期间有殴打,侮辱等情节,将会从从重处罚。
而教官在非法拘禁小王的时间内,使用了捆绑电棍等强制手段,剥夺了小王的身体自由,时间远远超过了12或24个小时,属于严重情节。因此他一定会获得应有的惩罚。
这是一起让人心痛的悲剧。希望广大的父母能够吸取教训,不要指望通过他人来改变自己的孩子,而要通过爱和教育来与孩子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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