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体育(原标题:安徽18岁少年网瘾学校死亡案开庭,22名学员作证还原受虐“恐怖一面”)
去年8月,安徽少年李傲被家人送去合肥一家特训学校戒除网瘾,两天后,母亲刘女士看到的是儿子冰冷的尸体。经鉴定,被害人李傲符合因高温、限制、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今年10月1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负责人罗某及教官张某祥、孙某、王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出庭受审。
重案组37号10月17日了解到,庭审过程中,各方围绕着“非法拘禁”还是“故意伤害”,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问题逐一论辩。和李傲同期“被特训”的22名学员,也用证言证词逐渐还原“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的恐怖一面。
10月15日上午,时隔一年后,刘女士在法庭上再次见到了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负责人罗某。在她看来,罗某正是直接导致18岁儿子李傲死亡的“凶手”。而一年前,正是自己把儿子送到罗某开办的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
“如果时光能够重来,我一定好好陪着他。”10月17日,回忆起往事,刘女士泣不成声。
据刘女士介绍,从初二开始,李傲频繁出入网吧BG大游,回家越来越晚,直至后来整天看不到人,每次回家换换衣服就走。为了把孩子从网络游戏的漩涡里“抢”回来,刘女士先是送李傲去合肥一家培训学校学习动漫设计,无疾而终后,又送他去部队锻炼。但每次不到半年,李傲就放弃了。“后来也是没办法BG大游,才找这种戒网瘾的学校。”刘女士说。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于2016年3月14日在合肥市注册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8日,罗某租赁庐江县白山镇兴岗村新农小学校舍,并以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该学校对外宣称可以通过隔离封闭式的成长辅导戒除青少年的网瘾解决厌学、叛逆等成长问题。被告人张某祥、孙某、王某、张某均在罗某经营的安徽正能教育学校担任教官,负责训练学生。
重案组37号查询发现,注册成立仅两年的“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在招生时宣称“办校九年来创安全事故零记录,家长满意度100%,学生转化率100%,绝对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
这也是刘女士选择合肥正能学校的原因之一,“学校没有负面新闻,离家也不远BG大游。”
在和合肥正能教育学校签订合同时,刘女士对儿子李傲的描述为“上网、脾气浮躁”,同意对李傲进行“180天的隔离封闭式成长辅导”。在这份总费用22800元的合同中,李傲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辅导中心的正常辅导,否则将视为放弃辅导,并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8月3日,刘女士把李傲交给了一所“戒除网瘾”的学校,希望他通过6个月的学习能够“回归正途”。
在庭审中,罗某等人供述,2017年8月3日下午,罗某、张某祥、孙某民三人将李傲强行带离临泉县,并于当晚九点左右回到学校。因李傲拒绝接受学校的管理并要求回家,罗某遂安排张某祥和孙某民把李傲关入禁闭室,并将李傲双手铐在禁闭室窗户栅栏最上面横条上,由张某祥、王某、孙某民轮班看守。罗某、张某祥、王某、孙某四人在看守李傲的过程中,不给李傲休息,限制李傲的进食、饮水并对李傲实施殴打。8月5日下午17时许,孙某民发现李傲身体异常,遂与罗某、张某祥一起将李傲送至庐江县中医院抢救。最终,李傲经抢救无效死亡。
“开庭的时候,一位教官说只是用扫帚条轻轻地打过李傲的,这是胡说。”刘女士称,她在殡仪馆里看到李傲遗体时,头部、背部、胳膊、小腿青一片紫一片,“全身上下都是伤”。
经法医鉴定,李傲符合因高温、限制、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进校先关禁闭,是合肥正能学校对待不服从者的常用手段。”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和李傲同期“被特训”的22名学员,也出具了证言证词。有证词显示,2017年6月9日,罗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与另一被害人王某轩的父亲签订“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委托协议书》,后强行将王某轩从家中带至学校接受训练。同日,因王某轩在训练中跑回宿舍休息,罗某将王某轩关在禁闭室约十二小时。因不服从管理,王某轩分别于6月14日至6月16日被关在禁闭室约两天;6月28日至7月1日被关在禁闭室约三天。期间,由罗某、张某祥、孙某民、张某等人分别看守。
检方表示,被告人罗某、张某祥、王某、孙某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张某祥、孙某民、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张某祥BG大游、孙某民应予数罪并罚。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目前刘女士心里的石头并未落地。据她介绍,案发至今,罗某及其亲属没有过道歉,也没有任何歉意的表示。“家人至今还在悲痛中无法自拔,我也一直没有回老家,他爸爸头发都白了。”刘女士说,自己一定要为李傲讨回公道。
庭审中,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负责人罗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罗某发现李傲身体异常后,积极救治并有自首行为,要求从轻量刑。对于这一说法,刘女士表示拒绝接受,“教官孙某某发现孩子身体不对劲之后就告诉过罗某BG大游,但是罗某没有听,仍把孩子关在禁闭室。如果当时及时救治,说不定还能捡一条命,哪怕是植物人,好歹也有口气在。”
“报警了之后没有跑,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自首对待,客观来讲,这一点是符合的,但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首。”刘女士代理人张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但是他认为罗某在庭审中避重就轻,将责任推卸给其他教官,不符合自首认定中的坦白要件。
据张律师介绍,罗某等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仍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范畴。
对方辩称,事发时,罗某还未足额收到学费,没有进行伤害的故意。此外,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复杂,普通人很难预见到在高温时候限制、缺乏进食饮水,会导致水电解质紊乱的情况出现。而且将被害人双手铐住,虽然有惩罚的意思,但也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出现自伤自残的行为,对他是一种保护,采取的限制行为没有到达暴力程度,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告人是基于履行协议的心切,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了错误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而检方认为,罗某等人为了尽快让被害人屈服,接受学校高强度的军事化管理,在高温天气下,在长达近两天的时间内,采用不给休息、不给吃喝等变相体罚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水电解质紊乱死亡。罗某等人对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出现脱水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况是可以充分预见的,因此对限制进食饮水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是故意,应认定罗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