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被教官活活打死:因儿子沉迷网络父母花7000将孩子送去特训营

  196体育【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父母花7000元将儿子送去戒网瘾的训练营,结果前脚送进去,后脚孩子就没了,训练营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最近,一名男生邓某因沉迷网络游戏,一改往日努力学习的状态,加上青春期男孩子的叛逆,成绩直线下滑。原本的他不仅听话而且学习优异,面对和以往大不相同的儿子,父母自然十分担心。他们一边十分懊恼之前给孩子买电脑的这个决定,一边又从各处寻找帮助戒除孩子网瘾的方法。

  偶然间,他们看到这样的一个广告,名称“南宁市启航拯救营”。虽然学费有些贵,但是看完了它的相关介绍,再实地考察后,他们便抱着尝试的心态希望在这个训练营中可以让儿子戒掉网瘾BG大游。

  父母带着邓某去海边玩了一趟之后便决定将孩子送往训练营中。夫妻俩也询问了相关人员,说不会对孩子施以暴力,可谁能想到,还没一个月,仅仅两天的时间,等来的不是听话、懂事、活蹦乱跳的孩子,而是儿子邓某的噩耗。

  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该训练营有一个奇怪的规定,新生在初到时需要在禁闭室中待几天,但并没有像一开始对其父母宣传的那样不打孩子。恰恰相反。如果学生不能在禁闭室里老实待够时间,教官便会对其进行殴打并加长禁闭时间。

  而邓某在禁闭室内本就已被教官体罚,体罚过后还继续把邓某叫到操场进行训练。邓某不忍身体疼痛,未等跑完教官要求的圈数,便倒下了,可想而知,迎接邓某的又是一顿痛打。

  晚上回到寝室,有同学发现邓某身体情况不对,报告教官后将邓某送往医院治疗,但最后邓某还是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原本幸福的家庭永远地失去了一个鲜活的生命。邓某父母惊闻这一噩耗,慌忙赶往医院,而夫妇俩面对的是儿子冰冷的尸体,儿子都没了,夫妇俩愤怒的将训练营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训练营”赔偿邓某父母104万元人民币,并关停训练营,相关人员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男孩在训练营中被教练打死,依照法律,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如何处理?该训练营中的相关人员是否同样触犯故意伤害罪?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相关行为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例中,最终男孩的死亡是在教练对其人身进行殴打之后。教练的行为对于男孩的生命安全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侵害性,但是教练并没有就此停下相关动作,在这一方面反映出教练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该行为所带来的结果是男孩的不幸离世BG大游。这样来看,是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教练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BG大游,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据相应情形和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该训练营打着改变孩子的广告,内部教官却以不同程度的体罚手段对其中的学生进行身体方面的殴打与伤害。虽没有造成本案中男孩的不幸后果,但也存在故意损害营中学生身体健康的行为,同样也需要为此负以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教官对于学生的体罚显然已经违法,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G大游。

  孩子的前途发展固然重要,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BG大游。如果孩子出现类似不良行为习惯和爱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针对孩子的情况理性分析,而不是盲目地选择。否则等酿成惨剧那天,为时已晚。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