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体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08月29日新闻发布会

  196体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最后一次全体会上有164名委员出席,有155票赞成,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第一部新的法律。因为以前有通过修正案和一些修改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先生。因为今天我们没有配有翻译,请大家提问时用中文提问。提问时,按照惯例,先通报媒体名称,每人限提两个问题。下面,首先先请倪岳峰先生简单介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情况。

  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刚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当中,新闻界的朋友一直十分关注和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

  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同时,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也日趋尖锐。党的报告提出,现在经济增长面临的问题时指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那么,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2005年3月12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我们国家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求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近年来,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进程。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法纳入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组织起草工作。在2006年12月,全国人律委、财经委196体育、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负责同志都参加到领导小组中来,共同参与起草这项工作。2007年8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将循环经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刚才顺利通过。

  下面,我再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和主要内容。循环经济法制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其中,第一项制度是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且实施奖励、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项制度是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循环经济的措施。第三项制度是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第四项制度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地,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第五项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一项重要和重点的监管制度。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像钢铁、有色金属等企业,他们的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也比较大,其中的大企业所承担的节能降耗任务就更加繁重。为了保证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的实现,对重点企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对重点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部法律第六方面主要制度是强化的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这部法律的经济政策目的主要设置,比如建立循环经济专项发展基金、资金提供财政支持,提供税收优惠,国家进行金融和投资方面的支持。同时,还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以及押金等制度,同时还有政府采购和表彰奖励制度等等。

  今天,循环经济促进法顺利通过,它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当然,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向大家说明一点的是,本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已经实施。同时,全国人律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取得联系,进行了沟通。对目前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本法的有效实施。谢谢大家。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将来是否还要制定循环经济法?这部法律通过了,政府将从哪些方面来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第二个问题,在循环经济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中,我看到有第50、51、52、53、56条都涉及到对企业违反循环经济法的处罚金额。我想请问一下,罚款的金额是依据什么来制定的。处罚的金额,能否起到对违反规定企业遵守循环经济法的促进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监督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这部法律更好地实施?谢谢。

  你的问题比较多。我先一个个问题简要回答。首先,为什么要把法律名称由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因为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法律名称叫做循环经济法,但是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名称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这些意见,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我们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总的来说,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是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所以这是比较新的事情,国务院现在在试点过程中。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因此,从法律草案中可以看到,确实有一部分是有强制性规定,比如实行淘汰制度。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是属于引导和促进的规定。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发展很快,但是各地方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所以不同的地区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采取的一些措施、步骤和方法也应该是有区别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我们的法律规定当中,除了有强制性规范外,比较多的是属于引导和促进的规定。所以,把法律名称从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而且使法律的名称和内容更好地衔接。从具体规定来说,在整个审议过程当中,基本的方针、制度和循环经济基本的管理制度,应该说都没有改变。所以,从总体上来说,法律名称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使法律名称与现在的实际内容更相符。因此,不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外,再另外制定循环经济法。

  刚才你问到法律中涉及到的强制性规定。我想,包括规定要禁止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如果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设备,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目录将来由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部门来进一步制定。再比如,要使用淘汰名录的技术、工业设备和材料的话,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硬性的强制性措施。还有,对一些拆解或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和电器产品,法律规定禁止使用一些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在设计使用这些电器电子产品的时候,设计或者使用了一些列入禁止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就要按照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再比如,我们现在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电网企业必须要收购一些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电网企业应该收购。如果违反相关的规定不收购,就要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造成企业损失的话,还要依法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法律虽然叫“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属于鼓励引导的内容,但是确实也有强制性的规定。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我们注意到,就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规定问题已经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请问这些配套规定究竟有哪些?包括还没有制定和出台的,是不是有一个大体的时间表。再有就是,这部法律出来以后,全国人大会采取或将要采取哪些措施?谢谢。

  关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法规的问题。一部法律的实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定。不光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包括我们一些其他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法律。大家知道,可能还需要高院、高检在具体实施中做一些司法解释。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需要国务院制定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进行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因为涵盖了全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整个的减量化196体育、再利用和资源化,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因为循环经济有不同的侧面,宏观侧面可以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或者从一个省的范围,从一个市的范围。中观层面,可能包括产业园区。微观层面到每一个企业,它自己也可以进行一些内部清洁生产方面的循环。由此可以看出196体育,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更加需要相关法规的配套。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中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主要有:(1)需要国务院制定有关废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再利用的行政法规。(2)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包括: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及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措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节能产品、限制出口耗能高产品的具体办法等。这些配套措施,确实有些已经出台了。

  举一个大家比较关心和熟悉的例子,我们法律中讲到要防止过度包装造成浪费,造成环境污染。前几年,月饼过度的包装情况很严重。对于月饼过度包装,现在国家已经有强制性标准,而且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过度包装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再比如,有关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拆借的强制性法规,大家可能注意到前一段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废旧家用电器的处理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经经过审议了,我相信很快就会正式出台了。当然,还会有一些正在进一步研究制定。另外,有关政策的配套问题,我认为不一定是某一个单项的法规和规章,是在有关的条例和规定中要体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些要求。另外还有一点,配套法规规定的问题上,除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以外。实际上,各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也将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大家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将是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谢谢。

  整个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条文会不会对一些港商企业有什么影响?比如生产的成本会不会有所增加?如果他们违反了规定,会有什么样的处分?

  我来回答香港记者提出的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强调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从我们立法过程当中多次调研来看,企业通过减量化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再利用特别是资源化,可以把一些过去的废物重新变废为宝成为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企业来说,应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可以从发展循环经济中获益。我举个例子,有的企业需要大量的水,既可以增加清洁水的使用,也可以加大对再生水的使用来替代清洁水的使用量。我曾经到过一个企业,这个企业用水量比较大。如果它用清洁水,每吨水大概要几块钱的成本。在改用再生水后,成本每吨能降到一块钱左右。大家自己可以算一算,实际上企业应该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当中获益。我想通过循环经济的大力推动,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整个经济结构的改善,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一个问题,草案中提出一项基本制度是说要进行评价考核制度,我看到在前几次审议中,特别是统计局的同志提出,我们的统计资料的形成还有很多的困难。提出这样一个制度之后,我担心会助长这种数据弄虚作假之风。我也看到材料说,这个统计数据和指标也正在制定之中。现在制定的情况是什么样?怎么样来回应这样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看到草案在二审时,已经提出关于水、电等资源性产品累进加价的制度。但是,在三审的时候,很多委员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很多的意见,最后法律草案通过还是删除了这一条意见。我想问,在制定过程中,而且在这个过程之前,我们国内做了很多的推动。现在我们推动的情况怎么样,为什么最后删除了?另一个问题,在草案的征求意见中,我们是否考察了世界各国的做法,比如对于一些产品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更好地节约,如何更好地促进它?

  第一个问题,因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既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就一定要有一个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至于说这个考核评价指标出来后统计数据不准确带来的问题,我认为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联系。那是我们进一步严格执行统计法的问题196体育。关于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制定了。有关部门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加快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科学评价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状况,为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数据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改委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已经编制了循环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个体系是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从宏观层面和工业园区的层面分别编制,宏观层面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将用于对全社会和地方发展循环经济状况进行总体的定量,为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规划提供依据。工业园区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用于综合评价和表述工业园区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状况,为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指导。当然,我们也知道,循环经济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其评价指标体系需要根据新的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二个问题,对于居民生产用水、电、气累进加价的问题。在循环经济法草案当中,确实规定过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在草案审议中过程中,对这个规定有不同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委托上海、天津和8个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本市情况进行调研。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累进加价的一种形式),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浙江等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没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这一具体价格措施作规定。同时考虑到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此在“激励措施”一章中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探索和实行各种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具体价格政策。

  第一个问题在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到激励的措施,我想请问这些激励的措施是否也合理与海外的华商企业。第二个问题,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会制定一些配套的规定,在这些即将制定的规定中会不会针对海外华商企业?谢谢。

  我国已经加入WTO了,法律规定的激励措施对中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一视同仁的。谢谢。

  我们注意到,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了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改变了原来宏观调控经济部门的说法,我想问这个修改有什么考虑,是不是未来我们要设立新的专门的监管部门?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想请问黄主任,这次我们首次提出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配套规定,这些规定还没有出台,会不会在明年1月1日法律实施前出来?第二个问题想请问倪主任。刚才提到水法中有一个规定是累进加价的,刚才黄主任做了很多的解释,我想问,我们有没有可能要去修改水法的有关规定?谢谢。

  配套法规的问题,我前面已经说到了。我想一些重要的配套法规,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是可以制定出来的。还有另外一些规定的话,并不是说要单独制定某一项规章,会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

  我回答你刚才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你刚才说到水法当中对阶梯用水是有规定的,刚才黄建初主任也说到了这个问题,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个规定与水法是衔接的,是一致的。谢谢。

  我补充一点,大家知道,在实际生活中,水法出来后,对行业、企业,很多地方一直在实施定额管理和累进加价。如在城市中,像洗车的、洗浴的水价远远高于老百姓的生活用水价格。所以这个是没有影响的。

  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问题。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了生产的企业要回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如果没有回收能力的话,要委托一些企业进行回收,这一条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它的强制性有多强?范围有多大?比如说是不是所有的家电企业都要把它的产品和包装进行回收。那么这个目录什么时候出来?第二个问题是这些企业是否有这个能力?比如我们问了家电协会,他们说这些企业利润增长很低,大概10%左右。如果要把这些产品和包装全部回收的话,可能大量的家电企业就面临没有利润甚至可能会选择转产的考虑。当然,我们知道家电产品的回收在欧美国家是一种强制要求,我们这么规定可能是考虑与国际接轨,但国内家电企业能否承受?第二个问题,国内的家电企业产品销往欧盟,这些产品是否也要按照规定回收到国内?有一些受委托的单位资质是怎样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专门对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规定。但是,以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循环经济促进法首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当中,我们感觉到,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应该是现代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一项责任。所以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中,在固废法原来规定的基础之上,又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共有4款。第一款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二款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三款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我觉得做出这样一个规定,比较适应国家目前在防治污染方面的需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如何能够落实这一项规定,实际上做了有关的约束。比如说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一个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制定出来后要监督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谢谢。

  第一个问题,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传统能源包括煤炭和石油是怎样规范的?第二个问题,对生物质能源的利用包括农作物、秸秆、禽畜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等采取了哪些鼓励措施?谢谢。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是巨大的。政府对能源,一方面强调节约,修改完善了节约能源法,同时倡导用新的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所以前几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这部法律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当然,可再生能源目前还不能完全替代传统能源,但是我们会在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律之下,不断地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重,能够逐步缓解和解决能源问题。同时,本法明确规定要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必须和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上网电量,这一规定与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是衔接的。将有助于减少煤炭、石油等传统资源的使用。

  对煤炭等传统能源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国家在上网电价上有明确的激励政策,而对生物质能等法律只用了“鼓励和支持”几个字,我想知道差别是什么?是不是还是因为国家传统的资源、能源比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 [17:45]

  生物质能源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门,对它的利用本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17:45]

  刚才提到关于生产企业责任延伸的规定,像能源企业,比如说像石油这些的企业,对它生产的石油等产品可能出现的碳排量,是否有更多的要求,是否会影响他们的利润?第二个问题,刚才也提到了,关于电价跟水价的累进加价有一些操作性的困难。大家觉得现在的汽油的价格,如果让汽油价格再上涨的话,它的计价方式可能不难操作,现在一个拦路的障碍是其他的税费,比如说养路费和车的使用费等等,您觉得在整个报告中没有提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可能性,或者说这部法没有考虑,还是其他法律会相继出台?

  我注意到第四章中增加了一个内容,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想问一下,增加这一条的背景是什么?第二个问题,关于奖励措施中提到要涉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这个资金现在设立了没有?金额是多少?主要使用方法是什么?我看到法律规定支持循环经济科技研发,具体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谢谢。

  你对这部法律看得很仔细,第29条确实增加了一款,主要是因为原来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园区内的企业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活动。在讨论当中,一些委员提出,国家不仅要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活动,同时产业园区应该从总体上来组织区内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而且企业间信息的交流、上下游之间的配合,有必要依赖于产业园区的统一组织、促进实施,所以增加了这一条款。第二个问题,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目前草案第42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这里谈的是有关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涉及到循环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的专项资金,这些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都是用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的。比如说,过去在节能方面,在废物再利用方面设立的一些专项资金,我们都把它统一叫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谢谢。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96体育,并感谢大家关注和报道我们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谢谢。